关于违约责任之法律规定中所涵盖的主要内容主要集中于继续履行原定合同义务、补偿受损损失以及采取必要修复措施等方面。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设立之义务或违背约定的条款,都应承担持续履行原订合同义务、实施修复性补救措施或者对受害人进行经济上补偿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对于存在明确表达意愿或者以自我行动直接显示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有权在合同义务期结束之前,向其提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合理请求。
最后,第五百八十三条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倘若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之后,一方当事人仍然遭受额外的损失,那么该肇事者就必须负责赔偿这部分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