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原则上此类合同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例外。
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可生效;
若未经确认则属无效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生成的合同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首先,以属于其理解范围内的心智为基础,同时也符合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的利益,这种类型的合同如果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同便属于有效合同;
反之,若法定代理人未给予认可,那么该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对于合同仅仅涉及取消义务,不涉及到责任或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该类合同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要素相吻合,则无需法定代理人的确认,即可自动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语境下,“取消义务性收入”通常仅限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不会附带任何义务性的条款,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的奖赏、赠予以及对他们报酬的支付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