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已婚妇女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依法履行对这些妇女土地权益的确认职责。
这意味着,哪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出嫁妇女所耕种的土地,他们就需要根据相关法规条例为这些妇女进行土地权益的确权工作。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已婚女子婚后到新的居住地点后未取得新的耕地使用权,那么她们在原先家乡的耕地相应权益原则上不应受到来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处理。
然而,如果已婚妇女在新居住地点成功获取了新的耕地使用权,那么她们在原先家乡所享有的耕地使用权则往往会被该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另一方面,当已婚妇女同时在娘家和婆家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耕地使用权时,她们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在其中一处使用该项权利进行土地认证注册,且同一人仅能在一个地方进行注册,不得出现重复注册的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