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信用卡债务的归属问题
若持有卡片之人士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进行消费活动且所产生的债务被用于家庭日常运转所需,依据相关法定义务,此类债务将视为夫妇共同承担之责任,应由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共有财产予以抵偿;
若财产总和无法全额抵偿债务,则在持卡人无可供执掌的其他个人财产时,另一方配偶仍需继续执行还款义务。
(二)关于信用卡债务的属性分析
1.当持卡人遗留有遗产时:根据法规规定,信用卡欠款亦可列入继承人的个人遗产范围之内。
在此情况下,通常会先行偿还债务,然后对剩余的财产进行依法分配。
由于信用卡支付所形成的债务属持卡人负债范围,因此应优先偿还该类债务,之后才可将剩余遗产纳入分配范围。
2.当持卡人生前确认无任何遗产留下时:若持卡人不仅未留下任何遗产,而且其生前未曾与其配偶缔结婚姻关系,基于此类个人性质的信用卡欠债问题,只能作为金融机构的坏账处理,不应该由其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代为承担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