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盗窃数额不超过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公私财物之行为,应划归为盗窃数额较小的情况,进而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若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程度或者是实施了诸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着凶器进行盗窃、扒窃等较为恶劣的盗窃手段时,应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并处罚金。
当盗窃数额极为庞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则需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必须附加罚款。
而当盗窃数额极为庞大且存在其他极具严重性质的情节时,则需对行为人施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在此基础上附加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区间位于一千元至三千元之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这三个层次的,应该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来判定。
各个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自身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金额范围之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然后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倘若在跨地域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由于无法查证盗窃发生地,那么对于盗窃数额到底是达到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甚至是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都应该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立的相关数额标准加以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