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展开强制执行程序时,强制执行的总时长为6个月。
若在此期间未能圆满执行,当事人则得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相关条款,当事人从收到申请执行书至提交给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于超出此期限仍未被执行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将针对实际状况,考虑是否延续原判决的执行期限,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行,抑或是委派其他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1)原告人有资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法律规定中的被害人概念。
这里所谓的“被害人”,它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权,导致实体权利受损的自然人、公司以及非营利性机构。
(2)原告人需有明确的被告人身份,并确保其法律责任能够准确承担赔偿的金额,同时还需要有具体的赔偿要求以及具有说服力的事实理由予以支持。
而所谓“被告人”,即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员,此处一般包含以下几类情况:①被刑事起诉且没有因同样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嫌疑人;
②未成年人群体中刑事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类型;
③审判前已经过世的被告人的合法继承者;
④已被依法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法定继承者;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团体或个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