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尚未通过试用期而欲提出辞呈的员工来说,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相应的赔偿问题,然而此类情况也并非绝对如此。
当用人单位出于某种原因而擅自拖欠职工薪酬,有意克扣应得薪酬,对劳务法规置若罔闻乃至未向员工按时支付加班费用,未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支付薪资时采用低于所在地区的法定最低薪资标准,并在劳动过程中未能按照当地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条件,且借助虚假陈述、威胁、威胁、利用人质氛围等方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那么在此时,无论员工处于何种就职状态,都有权利选择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方面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明确规定,其主要是依据职工的工龄作为衡量尺度,每满一年的工龄,将给予一个月的月度工资作为补偿,而对于工龄超过6个月但不足整一年的情形,则按照整一年来进行计算补偿;
未达到六个月工龄的,则应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
而此处所提到的月度工资,指的是员工在终止劳动合约前后的12个月内的平均月收入水平。
若由于用人单位的主动行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职员被迫离开岗位,那么雇主有义务向该员工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