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刑罚种类的期限而言,自判决被依法正式施行之日算起。
2.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其期限的起始点是从判决已经最终确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3.当死刑缓期执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其刑期则应当自死刑缓期执行结束的那一日开始进行计算。
与此同时,原来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惩罚应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