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制环境下,债权转让时,其附属权利亦同步转移至受让方手中,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制度。
鉴于抵押权在民法学理上被视为原债权人对附属权益拥有的主权利之一部分,因此当原债权人将债权进行转让时,该假设前提下的抵押权自然随同转让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