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仅为众多强制手段之一,而坐监服役则属于刑罚范畴,故取保候审的决定与需否入狱服刑之间并未产生必然关联。
2、取保候审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非刑罚处罚,在此状况下并不意味着将来必定不能被判处实际刑期、或者无需接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具体惩罚。
3、量刑标准并不仅仅取决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法院对于被告人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包括裁定有罪或者无罪、犯罪行为轻重程度、以及是否应当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等等。
然而,即使在取保候审期间,还存在一些适用前提,一般来说,性质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才有可能被批准采取这一措施。
因而,即使取得了取保候审令,也未必会导致后续需要坐牢,但仍存在这样的风险和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