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土地时,必须提供公正且合理的赔偿,以确保被征用耕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其原本的生活水平不变,其长期的生活水准也得以保障。
同样,对于正在征收的土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赔偿款以及安置补助费,同时还需要对农村村民的住房、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作物等进行合理的赔偿金支付,在此基础上,还须为被征用耕地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而对于征收农业用地的情况,其所涉及的土地赔偿款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应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依据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其实施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位置的优劣度、土地供应与需求的平衡程度、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每隔三年或更短时间内就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或是重新公布该价格。
而针对征收农业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面周边设施以及作物等的赔偿标准,则应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