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发生了人身损害的时候,应该由进行饮酒行为的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
然而,若存在强迫性的劝酒或恶意劝酒现象,以及实施灌酒行径的当事人或者由于没有足够保障饮酒者安全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时,同饮人亦需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前提之下,如同行人员已充分履行提醒、劝告、通知家属、照料以及护送等义务,他们便属于无过失方,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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