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受到工伤之后,工伤保险基金会对其进行以下三项赔偿事宜:
首先,向员工支付为期18个月的个人月薪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为了确保员工在治愈后能够正常工作,保留与雇主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雇主方根据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内容,若因伤势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岗位,则由雇主方按照该员工原本的月薪酬水平,以每月70%的比例支付伤残津贴;
最后,当员工自己提出离职意愿时,他们有权取消或终止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关系,此时,工伤保险基金会将负责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原雇主单位则需要承担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标准,应由员工所在地区的省级行政机构或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