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遵循“常驻地登记户口”的根本原则,当公民的常住地址发生变迁之后,必须按照规定将户口迁移至新居住地。
此类户口迁移通常以集体户口为代表,这种形式的户口其户籍关系是依附于特定的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上的。
在正常情况下,集体户口在办理迁出手续后仍然有权再次申请迁入,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具体事宜仍需电洽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寻求权威解答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