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强制性交通安全责任保险,理论上说是可以在其他地域进行购买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异地购买此类保险确实面临着诸多潜在的风险。
首当其冲的便是投保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风险。
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机动车的强制性交通安全责任保险仅能在指定地理范围内销售。
换言之,倘若您在本地通过某些特定途径购买异地的强制性交通安全责任保险,这无疑是触犯了此项规定,结果只会是导致投保的保险单失效。
其次,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就是理赔方面的风险。
在异地购买机动车的强制性交通安全责任保险之后,如遇到理赔事件,您仍然需要前往该地处理。
尽管当前许多保险公司都宣称已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保服务,但实际上,即使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部的各个分公司之间,竞争关系远超过协作,大部分分公司更愿意选择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来对发生事故的车辆进行检查,而非与其兄弟公司开展商业活动。
这样的情况对于广大车主而言在报案和理赔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困扰也就随之显现出来。
如果不幸出现理赔纠纷事件的话,那么理赔的费用以及难度都会相应增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