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并非已经构成相应的犯罪。
宽泛地来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未得到由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裁决之前,任何人均不应被视为罪犯。
因此,即使在被刑事拘留之后,仍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细致调查和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严谨审判,方能确认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拘留期间,并无法对此行为作出犯罪认定。
当行为人遭受刑拘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面临司法审判,只要法庭发现存在诸如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以至于不被认为构成犯罪等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获得特赦令,免去刑罚处罚;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已经告知或者撤销指控等状况时,便无需再行判处刑罚。
2.刑事拘留与有罪判决间无必然联系。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具有特定含义,是指执法机关为了应对一些紧急情况,临时采取限制现行犯罪或被严重怀疑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简称为“刑事拘留”。
以下列举若干符合先行拘留条件的情况:
正在筹备实施犯罪、现实可行的犯罪或是在犯罪发生后即刻被察觉的;
被受到侵害或者目击的人员当场指责其犯罪的;
在行为人本人或居住场所内有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发现的;
在犯罪发生后试图自我了断,逃避法律责任或是四处逃窜的;
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未能提供真实且详细的个人信息,比如真实姓名、住址等;
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以群体形式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者。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