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债权人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婚姻主体一方个人名义负担的
债务主张权力的情况,应依据《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理和裁判,即依法推定该笔债务系婚姻
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务主体一方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已明示约定将该债务视为
个人债务,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述的特殊情形,则可排除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别原则。
因此,需要先行对借款的实际用途进行深入了解:
若借款被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则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均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而当债务人能够用事实有力证明其负债纯属个人行为时,则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偿付义务;
至于借款用于赌博等
违法活动,国家法律对此类
债权债务并不给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