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之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了住院期间的费用、临床诊断所需之各项检查费用、各种治疗手段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购买药品的开支、诊治过程中的挂号费用及在医疗机构进行护理时产生的相关支出等等。
在处理医疗事故补偿事宜中,对于已经结算清晰的医疗费用,应以付款凭证为依据进行支付,而非包含原发性疾病治疗所需的金额。
医疗事故理赔后,确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治疗者,当事人可依法提出继续缴付医疗费用的合理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第一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