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民众因刑事拘留被确认无罪,则应立即予以解除并颁发释放证明文件。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时,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拘留证明;
而在实施拘留之后,还应立即将被拘留者移送到看守所关押,当然这一过程中最晚不能超过24个小时。
同时,除非是遇到了无法告知亲人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展开的特殊情况,否则应当在执行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该事项。
当这些特殊情况逐渐消退之后,公安部门也应当立即向被拘留人家属通知该事项。
再有,按照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员,应该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讯调查。
而一旦发现不应继续拘留的情况,就必须立即使其获得释放,并且发放释放证明文件给到他们手中。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