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遭遇障碍物引发碰撞事件方面,通常情况下需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路政机构作为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便是依法维护公路设施及保障路面安全稳定。
在此次事故路段中,由于路政机构未能尽职尽责地及时清理现场遗留物品,因此在管理层面存在疏忽过失,理应承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