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所具备的特殊特征包括:
其赔偿范围仅限于由特定的行政行为所引发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侵害和损失;
而其发生的根本原因则必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此外,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唯有该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即对应的侵权行政机关;
简言之,这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