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若厂方需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则应依照该员工在我司服务年限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每满一周年就需向该员工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水平的补偿金。
若该员工服务期限已达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周期进行核算;
若其服务期限未达到六个月,则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针对员工月度工资远高于本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去年全职员工月均工资三倍之人,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将参照员工个人月工资三倍的金额,且所提供的经济补偿最大为期十二年,且此处所指的“月工资”,特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