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中的任一一方自愿提出解除婚约,又若另一半对此表示欣然接受,那么,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及签订相关协议来完成离婚手续;
然而,若是这位伴侣坚决不同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只能选择通过司法程序以实现离婚的目的。
具体而言:
首先,如若双方能够就离婚后子女抚育权归属、财产分配等关键议题达成一致,则可亲自前往其中一位当事人长期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在这个过程中需准备好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户籍资料证件(例如户口簿)以及结婚证书。
其次,若双方对于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希望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其配偶所在住址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离婚,倘若现任配偶的长居地与实际居住地址存在差异,便交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裁决。
在此情况下,法院将对案情进行深入审查,一旦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作出离婚判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