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员工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并不等同于无故旷工。
因此,用人单位在审理此类事件时,不应凭借行政拘留这一事情单方面决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关于旷工的定义和判定标准,目前并无专门的法律文件进行清晰阐释,通常来说,此类问题会交由各个公司或是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来规范。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嫖娼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对于涉及嫖娼情节较为轻微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应为拘留所。
现在业内大多数学者及专家都倾向于这么理解:
旷工必须满足以下三大要素:
(1)未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的劳动;
(2)未给出充分合理的理由;
(3)事先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批准。
请各位读者在了解以上信息后,酌情参考,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