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并欲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手段寻求合法权益保障的案件,其法定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且应自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当日起进行准确计算。具体而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及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长达三年。然而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立的时效期限标准。在此基础上,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明确知悉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损以及责任方行为存在之日起正式起算。若遇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则需严格依照该等规定执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权利遭受损害的时间点远早于二十年前,那么即便相关当事人行为构成侵权,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人民法院也将不再对此类权益提供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利益相关者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诉讼时效的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