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通过虚增利润来进行分红;
2.设计出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实现将其出资转移出去的目的;
3.利用关联方交易,将其出资以不明方式转走;
4.其它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而擅自将出资抽回的举动。
其次,让我们深思一下什么是股东。
在股份制公司中,股东即是该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者。
他们依据其出资的数目(除非股东之间有所协议),获取所有者的收益分享权、重大决策以及选出管理人员等权益。
所谓"东",最初的含义是“主人”(东家),因此股东亦即掌握股份的主人,简而言之就是“老板”。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股东的主要权力:
1.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并就公司重大事宜进行投票表决;
2.具备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力;
3.享有从公司盈利中获得收益和享受股息的权利;
4.获取发售股票的权利;
5.请求股票转账的权利;
6.对于无记名股票要求变更为记名股票的权利;
7.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宣布停业或破产时,有权处理剩余财产。
然而,不同类型和数量的股票对应着不同大小的股东权利。
接下来,让我们探讨一下股东的法律地位:
1.在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层面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取得资产收益、参与决策以及挑选管理者等方面的权益;
2.在股东间的关系上,每个股东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其他的例外性约定。
最后,我们揭示一下股东应尽的义务:
1.必须遵守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
2.需要按时并且全额支付所承诺的资金,禁止抽逃出资;
3.严禁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造成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逃避债务,若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