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逮捕后不宜再进行取保候审程序,原因在于逮捕措施往往决定于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存在潜在危害性这一因素上。
因此,一旦实施了逮捕,即视为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变通措施的条件有所缺失。
然而,倘若被捕者具有以下特定情形之一,仍有可能实行取保候审:
首先,如嫌疑人可能被认定为有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行为;
其次,假如嫌疑人因犯罪行为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罚,并且经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额外风险;
第三种情况则是,当被捉拿者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状况时,经过取保候审后也不宜引发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在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且案件尚未做出最终判决的时候,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