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者进行刑事拘留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首先必须为现行犯罪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人;
其次,应符合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一。
同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人士若认定其需接受逮捕审理,需在拘留期结束前的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权力审核。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权利人延长审查批准时间的期限可扩大至一至四天不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处理现行犯罪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时,有以下情况者可先行拘留:
(一)行为人正准备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已启动犯罪行为且即时被查获;
(二)受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确凿指认该犯罪行为人;
(三)在本人或住所附近发现充足的犯罪证据;
(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逸或者在逃亡中;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可能性极大;
(六)未公开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尚未明确;
(七)具备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团伙作案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