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并未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存续期限时,保障之期限将按如下方式予以算定:
首先,如果属于一般性的保证,该等保证的期限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际起开始计算,持续时间为六个月。
其次,若抵押担保属于连带保证的话,那么债权人即拥有权利根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具体日期为起点,连续计算六个月经历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向抵押人提出并决定是否需要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