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解除与其所服务企业的劳动合同时,务必提前三天或三十天提出申请,以便于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人员调配与工作交接等准备工作。
其次,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拥有提前三天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通知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是自试用期结束后起,劳动者则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正式的书面文件,以表明自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亦或是非法拘禁等手段来逼迫劳动者继续履行职责,抑或未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酬待遇或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时,劳动者有权立刻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在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详细阐述解除劳动关系的缘由,以及保留所有能够证明这一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
尤其是如果您已通过快递单方式明确发送了《因受到强迫而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给用人单位,这样做将更有利于用人单位在之后能够及时地为您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