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协议离婚需遵循冷静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阐明,若夫妻双方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约,自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须等待三十日的长短,日后双方本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再次申请,方可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我们应邀书写这份文件时,必须提示每位关注此事的读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有一方不愿意结束婚姻关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中止离婚程序的继续推进。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应条款,如果上款所述的期限已经全部耗尽,那么从即日算起三十日之内,双方应当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未能按期前往的,视为自愿放弃离婚登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