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我们理解为,在各合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即可予以解除合同,或者当合同所设定的解除条件完全满足之时,同样可以援引此项规定解除合同。
然而,若未能达成共识或者并未制定相关条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看,欲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特殊条件才行。
在涉及到货物买卖的合同中,合约双方均负有重要的义务,一方需要依约支付货款,另一方则需要按照约定完成货物输送。
倘若承担付款责任的一方未能依照约定进行货款支付,或者负有交货义务的一方未能如期完成货物供应,那么此类行为无疑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受损失的一方有权提出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难以预见的原因导致交货逾期,以至于无法实现合同的最初目的,那么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举例来说,如果供应商迟延履行其供货义务,经过及时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之内仍然无法完成货物交付的话,作为需求方一旦无法获得所需物资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