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上下班的途中不幸遭遇意外事件,若该事故在法律认定上属于并非个人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等类型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那么相应的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相关事故系由劳动者自身疏忽大意或不当行为所导致,那么用人单位便无需对此类情况承担任何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