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约,是指尽管这类合约已然制定成立,然而由于其严重欠缺实质有效性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共识赋予其法律约束力。
以下列出了四种情况下的合约,均属于无效范围:(1)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签署的合作协议。
(2)基于双方当事人虚伪表达意图而达成的合约。
(3)违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制度及公共道德标准的合约条款。
(4)明显蓄意勾结、损害他人利益的合约。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