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定义中,工伤往往指那些由于直接或者间接的职业相关因素所引发的身体创伤。
然而,对于见义勇为这一个人自我责任感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体现之举而言,它与雇佣职责并无明显关联性,因此无论情势如何演变,都无法被视为工伤事故。
从更深层次的伦理学角度来看,见义勇为这一高尚的品质与其工作环境之间毫无联系,自当不会导致任何身心损害,自然也不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