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戒指被他人拾获并出售之后,原所有者有权向现购买者请求取回该物品。
由于此情况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范畴,因此戒指的实际所有者可依法向购买者提出返还请求。
然而,所有人都必须在已知或应该知悉受让人即拾得者的身份之日算起两年内正式提出返还要求;
同时,他们亦有权利向拾得并转售戒指的人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