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签订的合约若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违约定金与实际遭受损失是不能被同时用来要求赔偿的。
原因在于,对于同一违约行为,如果同时采纳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那么赔偿金额往往会超出实际损失的数额,这时所产生的违约金责任便具有了惩罚性的性质,这种情形显然并不符合同等条件下,违约责任应以保障守约方的补偿性权益为主,伴随相应程度惩戒性为辅这个基本准则。
然而,若反观发现违约金的具体规模的确无法全部覆盖并且满足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那么损失赔偿的要求便可以同时被申请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