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未承担其应尽的生活费用时,女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向当地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这一权利并未受到法律对于不支付生活费用行为最长允许时长的限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因为对方未能履行生活费用义务并不足以作为判断夫妻之间存在不可弥补裂痕的直接依据。
因此,如果诉求能得到法院认可判定,未必能够取得离婚成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