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批捕之后,当事人并不一定就必然会被判定为有罪。
假如犯罪嫌疑人并无真正的犯罪行为,亦或是他们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会遵循法律程序,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且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于刑罚的违法者,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当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始对案件进行详细审理时,他们可能会做出以下判决结果:
(1)如果所有证据都确凿无疑,能够明确证实主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这些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足以认定被告人为有罪,那么法院将发出有罪判决;
(2)如果所有证据都表明被告方是清白的,毫无疑问地没有实施过所诉的那项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将发布无罪判决;
(3)如果存在证据缺失,且这些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那么法院便会宣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控告的犯罪成立,从而做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