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资人是通过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投资,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收益都将被认定为夫妻所共有的财产。
若出资人是采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且产生的收益被界定为经营性的,那么这笔收益便将被视为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天然孳息,例如出资人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后,该房产由于市场价值上涨而带来的增值部分,那么这种收益将被视为出资人拥有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