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款责任人离世之后,关于其所遗留之债项的被告应如何定夺,需要参照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欠款责任人绝笔之时已无任何有价值的财产作为赔偿之源,且先前债务存在相应保证保险的话,则保证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起担保责任并成为被告方;
其次,若该债务属于欠款责任人与他/她的伴侣共有的财务负担,此时,在债务人生死两隔之后,应该由其共同的伴侣来承担偿债义务,做为债务逾期的被告出现;
第三,倘若欠款责任人在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可用之遗产或完全未产生任何资产,但债务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时,该债务即可列入无主债务范畴,从而因无法追索而自行消失,产生债务消除的效果;
最后,在此基础上,如果未能满足上述各种条件,那么根据常规的债务关系处理原则,无需进行后续还款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