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夫妇之间一直保持着紧张的情感状态并最终选择离婚,并不会有任何形式的离婚赔偿产生。
然而,若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一种情况,导致了婚姻破裂,那么毫无过失的一方可以提出赔偿要求:首先是重婚,它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婚,也就是前一段婚姻尚未解除,却又与他人重新进行婚姻登记从而构成的重婚。
这种情况只需要双方完成婚姻登记,不论两人是否已经开始共同生活,甚至即使没举办婚礼,只需婚姻登记这一程序,就足以触犯重婚罪;
其次是实际上的重婚,即一方尽管还处在前面的婚姻关系中,但是已经和另一个人公开以夫妻名义(或婚姻关系)来生活,虽然他们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实际生活已有重婚的构成。
然后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其婚外的异性,并非以夫妻名义,却能维持稳定且长期的共同生活状态。
接下来是家庭暴力,这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来侵害自己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等,对其造成一定程度上不可忽视的伤害后果。
最后是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种情况包括长时间、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去履行他或她应该承担的这些责任的非法行为。
除此之外,若出现其他严重的过错情况也可作为离婚赔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