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不可予以解除或免除。
然而,若出现下列特殊状况,则未成年人抚养费用亦可予以免除:首先,抚育方由于长期患病且丧失了劳动能力,导致其失去了经济来源,以至于无法承担抚养费用;
其次,有抚育责任的一方因触犯法律而被法律机关羁押,或者是正在接受劳动改造;
最后,如有抚育子女之一方与他人再婚,并自愿承担新的配偶带来的继子女的相关生活费用,原有的抚育责任人可以免于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