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的转让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其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并且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条件:
第一,根据法规规定,每位村民家庭仅能持有一份宅基地;
第二,如果您自己选择主动将唯一的宅基地转出,那么您将无法再次申请或获批新的宅基地;
第三,宅基地的转让行为须得到所属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充分认可与许可;
第四,在转让完成之后,相关各方还需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为了确保转让的宅基地并非耕地私下建设的房子而要求务必具备宅基地的土地文书。
同时,请注意转让人和接受人皆应为所在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
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实际上属于集体性质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属村庄集体,而后由该集体中的个体通过正规的行政审批程序才能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换言之,宅基地的转让实则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且宅基地的流转仅限于同一村落内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由于其特殊属性,本质上并不算作实质性的财产,仅仅是一种土地的使用权利,所有权依然保留于村集体手中。
尽管宅基地不能被买卖或继承,但却允许在同一村落内部进行流转,前提是非经土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并颁发相应证书不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