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在于涉讼活动会涉及到相应的风险和资金投入,然而律师函这一手段却并不具备类似的风险,同时其所需支出的费用也相对较低。
在实际应用中,律师函的主要功能便是传递相关信息,使得律师能够借助法律文书向指定的对方当事人传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函能够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使收到信函的一方感受到法律的压力,从而心甘情愿地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