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条款所明确规范,可实施取保侯审的特定场景包罗万象,其中既包含了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能独力适用附加刑的各类情形,同时也涵盖了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特殊情况等等。关于遗弃罪这一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具体的刑罚裁量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遗弃罪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确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然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