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及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而采取此种措施又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案件。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排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羁押期间无法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因此,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即便他们正处于羁押状态,仍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后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