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关法规,对于盗窃行为的定罪判断,主要涵盖了量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盗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及扒窃等多种情况。深度剖析这些行为类型,既可能触犯盗窃罪名,同时也将根据实际盗窃数额及严重程度的差异而给予相应的刑罚惩罚。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则详细阐述了逮捕的必备条件,包括已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犯罪事件确实已经发生,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能面临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具体来说,这些社会风险可能表现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活动、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现实威胁、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意图自杀或者逃跑等。在深入研究盗窃罪的逮捕条件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中所列举的逮捕条件。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盗窃罪行,且已掌握的证据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可能面临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并且存在上述社会风险的可能性,那么便可认定其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综合以上论述,盗窃罪的逮捕条件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确已经发生;其次,可能面临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最后,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列举的社会风险可能性之一。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这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应该依法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