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确保遵循此项法律条款之前提下,取保候审之最长期限至多为十二个月。然而,此处提及的法条并未对取保候审期间被传唤的具体时长进行明确限定,但是明确地规定了在整个取保候审阶段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任何中断现象。因此,被传唤的时间应在侦查、起诉及审理的全过程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侦查进度来作出相应的决定。若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则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