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定需围绕如下几个核心要素展开:首先,行为人需具备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事实上展现出相应的行为模式,其中涵盖了搭建赌博场地、供应赌具、制定赌博规章制度及筹办赌博活动等环节;其次,行为人须从中谋求经济利益,这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关键所在;再者,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必须达到“开设”的标准,这通常涉及到是否拥有固定的赌博场所、赌博设备、管理团队以及稳定的赌博活动等方面;此外,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行为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若行为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最后,行为人如有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且涉案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将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一部分。总而言之,对参与开设赌场罪的判定需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营利目的、开设赌场的规模与影响力以及是否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等多重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便可被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